保健食品怎么取名?規矩來了
據了解,該指南根據《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保健食品注冊審評審批工作細則》(2016年版)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和標準制定,旨在規范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產品名稱命名,避免誤導消費。其適用于在我國境內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產品的命名。
指南中明確規定,保健食品的名稱由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依次排列組成,應反映產品的真實屬性,簡明扼要,通俗易懂,符合中文語言習慣,便于消費者識別記憶,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不得誤導、欺騙消費者。保健食品名稱不得含有人名、地名、漢語拼音、字母及數字等,但注冊商標、對于通用名指南另有規定的除外。商標名、通用名不得含有虛假、夸大或絕對化的詞語,明示或者暗示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詞語,庸俗或者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人體組織、器官、細胞等詞語,以及其他誤導消費者的詞語。
商標應符合《辦法》第五十七條且注冊商標應在核定使用范圍內,不得明示或暗示(含諧音字、形似字等)保健功能。如保健功能為“緩解視疲勞”,商標為“好視力”等。
原料名稱應與國家標準規定的內容一致,沒有國家標準的,應與地方標準、行業標準等規定的內容一致。如“田七”應規范為“三七”。
通用名以原料簡稱命名的,其簡稱不能產生歧義、誤導,或組合成違反其他命名規定的含義。如靈芝、丹參,不宜簡稱為“靈丹”。
保健食品原料為單一原料的,應以原料名稱或原料名稱簡稱為通用名。保健食品為多種原料復配的,應以主要原料的名稱或簡稱作為通用名,原則上不宜超過三種原料。主要原料應結合產品配方依據、各原料功效主次、用量高低等因素確定,并提供相應說明及依據。復配產品不得以單一原料作為通用名。
以原料或原料簡稱以外的表明產品特性的文字作為通用名或通用名部分的,應結合原料標準、生產工藝、品牌定位等提供通用名能夠表明產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說明及依據。如靈芝孢子粉經過破壁工藝,可用“破壁靈芝孢子粉”命名。
來源:今晚報